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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决定(2021)
    作者 : 发布于 :2023/4/13 10:58:35 点击量:

     发文机关: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    发布日期: 2021.12.24
    生效日期: 2022.01.01
    时效性: 现行有效
    文号: 主席令第一〇六号
    编辑提示 : *《民事诉讼法》新旧对比表(2021修正版VS2017修正版)
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决定
    主席令第一〇六号
     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决定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
    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2年
    1月1日起施行 。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
    2021年12月24日
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决定
    (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)
     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作如下
    修改:
           一、增加一条,作为第十六条:“经当事人同意,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。
     “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,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。”
           二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,第二款修改为 :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,由审判员一人独
    任审理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 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,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
    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。”
           三 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,增加一款 ,作为第二款 :“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
    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,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,经双方当事人同意,可以
   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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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     四、增加一条,作为第四十二条 :“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,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:
     “(一)涉及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;
     “(二)涉及群体性纠纷 ,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;
     “(三)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;
     “(四)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;
     “(五)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;
     “(六)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。”
           五 、增加一条 ,作为第四十三条: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,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
    的,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。
     “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 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。人民法院对当
    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,异议成立的,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;异议不成立的 ,裁定驳回。”
           六、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,修改为:“经受送达人同意 ,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
    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。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、裁定书 、调解书,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,
   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。
     “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 ,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。”
           七、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,第一款修改为: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,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
    式无法送达的,公告送达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 。”
           八、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,修改为:“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,应当在立
    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,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一个月。”
           九 、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,修改为 :“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
    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,标的额为各省 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上年度就业
    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,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,实行一审终审 。
     “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,标的额超过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上年度
    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,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。”
           十、增加一条,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:“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,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:
     “(一)人身关系、财产确权案件;
     “(二)涉外案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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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“(三)需要评估、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 、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;
     “(四)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;
     “(五)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;
     “(六)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。”
           十一、增加一条,作为第一百六十七条 :“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 ,可以一次开庭审
    结并且当庭宣判。”
           十二、增加一条,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 :“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
    起两个月内审结 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一个月。”
           十三、增加一条 ,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 :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
    序的 ,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。
     “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。人民法院对
    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,异议成立的 ,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;异
    议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 。”
           十四、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 ,第一款修改为: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
    庭审理 。经过阅卷、调查和询问当事人,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、证据或者理由,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
    审理的 ,可以不开庭审理。”
           十五、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,修改为:“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,
    申请司法确认的,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,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:
     “(一)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,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;
     “(二)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 ,向当事人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、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
    院提出 ;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,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。”
           十六、将第十三条中的“诚实信用”修改为“诚信”;将第四十六条、第一百三十七条、第一百四十
    一条中的“审判长”修改为“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”;将第八十二条中的“节假日”修改为“法定休假
    日” ;将第一百零六条、第一百五十一条、第二百零六条、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“抚育费”修改为“抚养
    费”;将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“合议庭组成人员”修改为“审判人员” ;将第一百四十九条中的“由本院
    院长批准”修改为“经本院院长批准”;将第一百八十四条、第一百八十五条中的“意外事故”修改为
    “意外事件” ;将第一百八十七条中的“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”修改为“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
    织”;将第一百九十条中的“或者他的监护人”修改为“本人、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”;将第一百九
    十三条中的“民法通则”修改为“民法典”;将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“物权法”修改为“民法典” ;将第
    二百三十九条中的“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”修改为“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
    计算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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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    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,重新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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